×

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完整版: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1 17:01:01 浏览2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合同诈骗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罪名,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占据关键地位。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该罪进行了明确界定,其完整内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文同时列举了五种具体的诈骗情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

本罪的构成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与“合同手段”的结合。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故意,客观上则利用了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形式作为欺骗载体。这种犯罪模式不仅侵犯了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更严重扰乱了市场交易所需的诚实信用基础。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往往需要综合考察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方式以及事后态度等多重因素。

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完整版: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

条文所列举的五种情形具体而微,涵盖了合同诈骗的典型样态。这些情形包括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方法诱骗对方,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这种列举加兜底条款的立法技术,既保证了法律的明确性,又适应了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的现实需要。

刑罚设置上,本条采取了数额与情节相结合的阶梯式量刑结构。根据诈骗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配置了差异化的自由刑与财产刑。这种设计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旨在实现精准打击与有效预防。财产刑的并科适用,特别是没收财产的规定,有力剥夺了犯罪分子的非法收益与经济再犯能力。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需注意其与民事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关键在于查证行为人是否具备真实履约意愿与能力。许多经济纠纷虽伴有夸大或隐瞒,但若行为人积极创造履约条件且未肆意挥霍财物,则不宜轻易入罪。这种区分保障了市场活动的必要空间,避免了刑法过度干预民事领域。

当前经济环境下,合同诈骗犯罪呈现网络化、跨区域化等新特点。电子合同的普及、支付方式的革新,既带来了便利,也为犯罪提供了新工具。司法机关必须与时俱进,准确理解与适用本条,在保护市场主体财产安全的同时,维护健康有序的交易环境。法律工作者应深入把握条文精髓,为市场主体提供风险防范指引,共同筑牢经济活动的法律防线。

正确实施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于震慑失信行为、保障交易安全具有深远意义。它如同悬于市场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示着各类参与者须以诚信为本。通过法律的严格执行,能够不断涤荡市场风气,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