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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必须满足的三个构成要件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2 03:25:19 浏览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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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受到明确规制。要认定某一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严格审视其是否同时满足法律所规定的三个核心构成要件。这三个要件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完整法律认定框架。

要件一:行为人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敲诈勒索必须满足的三个构成要件

这是敲诈勒索行为在客观方面的首要表现。威胁或要挟的内容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等进行损害,也可以是以揭露被害人的隐私、违法犯罪事实等相胁迫。这些手段的本质在于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形成精神强制。威胁或要挟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如直接的语言告知、书面信件;也可以是暗示的,通过某种行为或情境让被害人足以感知到不利后果即将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威胁的内容不必是行为人能够立即实现的,只要足以使被害人相信行为人有能力或可能促使不利后果发生即可。行为人的威胁必须具有现实的可能性,足以影响到被害人的意志决定。

要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敲诈勒索罪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非法占有目的指的是行为人意图通过威胁或要挟手段,永久性地剥夺被害人的财物,使其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归自己或第三人所有。这种目的必须产生于实施威胁行为之前或同时,是驱动行为人实施威胁行为的内在动因。如果行为人索要财物是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手段不当,也可能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涉及其他违法或犯罪。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察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索要财物的理由、数额是否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等因素。缺乏这一特定目的,即使有威胁索财行为,也可能不构成敲诈勒索。

要件三: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这一要件体现了敲诈勒索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是因为受到了行为人的威胁或要挟,产生了心理恐惧,为了避免所威胁的不利后果发生,才不得已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如果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基于其他原因,如怜悯、赠与或错误认识,则不能认定敲诈勒索既遂。财物的交付不仅包括将财物直接转移给行为人,也包括按照行为人的指示将财物交付给指定的第三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性利益。犯罪数额通常以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价值计算,这一数额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未实际取得财物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未遂。

司法实践中的综合判断

在具体案件中,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印证。司法机关需全面审查证据,包括威胁内容的证据、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证据以及被害人心理状态与交付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等存在区别,核心在于暴力程度、威胁的紧迫性以及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正确把握这三个要件,对于准确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公民也应了解这些法律界限,既避免自身行为触犯刑律,也能在权益受侵时准确识别与举报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