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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为何宁愿坐牢也不愿偿还赃款?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1 21:36:25 浏览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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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一种现象逐渐引发社会关注:部分诈骗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即便面临刑事处罚,仍表现出强烈的抗拒退赃意愿,甚至公开表示“宁愿坐牢也不还钱”。这种选择背后,交织着复杂的法律机制、心理动机与社会经济因素,值得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

从法律层面分析,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惩处兼具自由刑与财产刑。根据犯罪情节,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并承担退赔被害人损失的责任。刑事判决与民事执行之间存在衔接空隙。部分诈骗犯意识到,即便服刑完毕,民事债务追偿仍可能因“无可执行财产”而陷入停滞。他们利用法律程序的时间差与执行难现状,将服刑视为“一次性代价”,试图以短期自由换取长期财产保全。这种算计暴露出现行法律在刑民交叉案件执行协同上的待完善之处。

诈骗犯为何宁愿坐牢也不愿偿还赃款?

心理动机层面,此类诈骗犯往往具有高度的投机性与侥幸心理。他们通过转移、隐匿资产等手段,提前将非法所得处置,制造“无财产可还”的假象。在这些人看来,刑事处罚具有期限性,而经济偿还可能意味着一生财富的流失。尤其当诈骗金额巨大时,退赃可能使其彻底失去经济基础,相比之下,服刑反而成为“可承受的代价”。这种扭曲的成本收益分析,驱动其选择拒不配合。

社会经济因素亦不容忽视。部分诈骗犯深谙“坐牢抵债”的潜在逻辑:在狱中度过数年,出狱后利用隐藏的资产重获优渥生活,而被害人却因无法获得赔偿陷入困境。这种现象若得不到遏制,将变相鼓励“以刑代偿”,削弱法律威慑力。更值得警惕的是,有组织犯罪者可能将服刑视为“职业风险”,甚至以此塑造“强硬形象”,在犯罪圈子中获取畸形声望。

应对这一困境,需多维度强化法律应对。应完善刑民协同机制,将退赃情况与量刑更紧密结合,明确“拒不退赃”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同时探索刑事判决中嵌入终身追偿制度,避免“刑满即债务清零”的误解。强化侦查阶段的财产调查与控制,运用大数据追踪资金流向,防止嫌疑人提前转移资产。可借鉴境外经验,对恶意隐匿财产者增设“拒不履行退赃罪”,提高其违法成本。

司法理念需进一步强调“赔偿与惩罚并重”。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戒,也包含恢复社会关系。通过强化执行力度、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辅助机制,减少“人财两空”的司法困境,才能从根本上瓦解“坐牢不还钱”的侥幸心理。唯有让诈骗犯意识到,服刑绝不意味着债务豁免,法律才能真正守住社会公平的底线。

诈骗犯的选择虽是个体行为,却映照出法律体系在修复正义过程中的挑战。通过持续完善制度设计,让退赃成为不可回避的法律义务,方能筑牢社会诚信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