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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及退款权属分析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1 16:16:18 浏览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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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务中,“定金”与“订金”虽仅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性质、效力及退款规则截然不同,常引发合同纠纷。明确二者区别,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定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其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的核心效力在于“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给付方)若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收受方)若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规则具有强烈的惩罚性,旨在督促双方诚信履行合同。定金退款问题直接与违约行为挂钩。若合同因不可抗力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等非违约原因未能履行,收受方应当将定金原额返还。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及退款权属分析

订金,则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在民法典中无专门规定。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或履约诚意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其支付通常是为了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或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部分资金便利。当合同未能订立或履行时,订金的处理主要依据双方事先约定。若双方无明确约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订金视为预付款处理。若合同履行,订金可抵作价款;若合同因一方原因无法履行,该方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订金本身原则上应当返还,除非其损失可被证明。订金的退款权属相对灵活,更侧重于款项的返还而非惩罚。

具体到“谁能退款”这一问题,需分情形讨论。对于定金,主张退款的权利主体取决于违约方是谁。若收受方违约,给付方不仅有权要求退款,更可主张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则其丧失要求退款的权利。在双方均无违约的场合下,定金应当退还给付方。对于订金,因其性质为预付款,无论合同是否最终履行,支付方通常均享有要求返还超出实际损失部分款项的权利。若合同顺利履行,订金自然充抵价款;若合同未履行,除非双方约定将其作为违约金或损失赔偿,否则收受方应将订金退还。

定金与订金的关键区别在于法律定性:前者是法定担保,适用罚则;后者是意思自治的预付款,侧重返还。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应清晰辨别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并理解其背后的法律责任。签订合同时,建议明确款项性质、违约责任及退款条件,以避免未来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当纠纷发生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审慎主张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