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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析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1 09:28:30 浏览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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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是我国刑法中严重危害药品安全、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犯罪。其量刑标准并非单一固定,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构建的一个多层次、综合性的裁判体系,旨在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本罪的量刑起点与核心依据在于“假药”的认定。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假药主要包括: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以及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等情形。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即构成本罪。

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析

在具体量刑上,主要分为三个基本档次:

第一,基础刑档。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处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入罪门槛,需依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专业判断,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发生。

第二,加重刑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档量刑要求产生实害结果或情节严重,如造成轻伤或重伤,或销售金额较大、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等特定类别。

第三,特别加重刑档。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致人重伤残疾、销售金额巨大、在重大灾害期间销售等情形。

司法实践中,量刑会综合考量诸多因素。犯罪数额是重要指标,销售金额直接反映经营规模和危害潜能。犯罪情节亦至关重要,包括假药本身的危险性(如用于急救、孕产妇)、销售范围与对象(如面向婴幼儿、医疗机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主犯、从犯)以及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从宽情节。例如,生产、销售假药集团的首要分子,或销售假药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罪的,依法从重处罚或择一重罪论处。反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能获得从轻处理。

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不仅惩治了个人,也强化了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主体责任。

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是一个动态的司法衡平过程。它既以法律条文为刚性框架,又通过司法解释和法官的自由裁量,细致考量具体案件中的危害程度与行为人主观恶性,最终目标是严厉震慑犯罪,切实捍卫公众用药安全的生命线,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与公平正义。司法机关通过精准适用这一标准,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